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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涂料技术分会管理办法 2017/06/21 16:52:20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下设的非独立法人的专业分支机构,名称为“防水涂料技术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名称“Waterproofing Coating Technical Committee”,简写WCTC。

第三条 本分会是由建筑防水涂料领域的原材料供应、材料生产、材料施工、科学研究、生产装备和施工机具供应、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技术性组织,本分会不设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分会遵守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受中国建筑防水协会领导。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园南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本分会在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推动中国建筑防水涂料技术的发展;

(三)研究和开发用于建筑防水涂料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

(四)研究和开发建筑防水涂料的防水、节能、保温等标准和测试方法;

(五)研究和开发建筑防水涂料防水的施工工法和技术规范;

(六)组织国内外行业内专家和企业代表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构建中国建筑防水涂料防水技术;

(七)开展建筑防水涂料的材料生产技术、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测试方法等业务培训。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可成为防水涂料技术分会会员;不是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会员单位,申请加入防水涂料技术分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成为本分会会员后,履行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

(二)遵守本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四)在本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愿积极参加本分会活动,支持建筑防水涂料技术的发展。

第十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

(二)经分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分会交给的工作;

(四)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退出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则自动退出本分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分会领导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分会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防水协会提名,分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工作需要,本分会设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

第十六条 本分会组织领导机构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内外联系、承上启下,组织协调本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和热爱本专业,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威望和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的决议和交办事宜;

(三)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本分会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主管单位的拨款;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不设财务帐户,经费收支通过协会帐户单独建帐,遵守主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建筑防水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