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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2019/05/22 00:00:00   来源:本站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

部分修改,2019年1月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城商联)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城商联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城商联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根据中国城商联章程规定,凡拥护本会章程,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愿意承担会员应尽义务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二)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在某个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

第四条 发展对象

(一)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组织;

(二)从事商业服务业体系建设、新型城镇化、商业街区、社区商业、城镇商业体系、商业地产、商业资产评估、智慧商业、商旅文产业、商业文化创意设计、商业服务业、商业科技、商业信息化等机构、企业及个人

(三)本会工作及业务领域内的有关单位,研究、教育、服务机构,企业,专家学者和业内知名人士等

第五条 地方商会加入中国城商联后,作为所属会员的代表,享有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商会的会员欲加入我会的,由所在地商会推荐,经批准后成为中国城商联会员。

第六条 入会程序

申请: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

初审:中国城商联会员部对提交的以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或本人介绍性简介;

5、填写完整的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审批:初审合格后,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中国城商联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中国城商联向本会会员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建立会员名册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单位会员须按要求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本会会员部。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六条 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政策指导和信息咨询。

第十七条 为会员的正常经济活动提供社会资源支持和国家政策资源扶持

第十八条 建立电子商务平台、金融平台、项目合作平台、创业发展平台、宣传营销平台、商贸交易平台等,为会员提供多元化服务。

第十九条 为会员提供产业发展中的项目承接、资源对接、资本运作的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的行业统计资料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国内外交流、培训和会展服务。

第二十三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定期召开会议,为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诉求,本会除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外,每年还要针对行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召开专题研讨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中国城商联根据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情况,推动行业发展情况,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章 会费收取

第二十六条 中国城商联会费标准为(按届交纳会费,每五年为一届)

(一)单位会员10000元/届

(二)理事单位20000/届

(三)常务理事单位50000元/届

(四)副会长单位200000元/届。

第二十七条 会费收取后由我会出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会费按届收取。于每次会员代表大会举行后第一年第一季度缴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商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