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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屋面技术分会管理办法 2017/06/21 16:22:26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会是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下设的非独立法人的专业分支机构,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下设六个分会,分别是“单层屋面技术分会”、“种植屋面技术分会”、“瓦屋面技术分会”、“聚脲技术分会”、“金属屋面技术分会”、“建筑密封材料分会”、“青年企业家分会”。

第三条 分会是由相应领域的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科研、施工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技术性组织,分会不设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会遵守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受中国建筑防水协会领导。

第五条  分会会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分会在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推动分会相应技术的发展;

(三)研究和开发用于业务领域的防水、节能、保温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

(四)研究和开发业务领域相关的施工工法和技术规范;

(五)组织国内外行业内专家和企业代表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业务领域相关的材料生产技术、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测试方法等业务培训。

第三章  

第七条 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

(二)遵守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四)在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愿积极参加分会活动,支持分会及相应技术的发展;

(六)是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

(二)经分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分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分会交给的工作;

(四)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退出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则自动退出分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分会领导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分会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分会会员选举产生。

根据工作需要,分会设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提名产生。

第十五条 分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内外联系、承上启下,组织协调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和热爱本专业,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威望和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任)。

第二十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的决议和交办事宜;

(三)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本分会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分会经费来源是:

(一)主管单位的拨款;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分会不设财务帐户,经费收支通过协会帐户单独建帐,遵守主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建筑防水协会。